苏医保函〔2021〕335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相关医疗机构,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以及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工作安排,现就做好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采在我省第二年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择配送关系及签订采购协议
(一)配送关系选定。同一品种同一地区配送企业总数不超过10家,选定后采购周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1.生产企业选定。2021年12月27日至29日,中选企业登陆省平台选择配送企业,未重新选择的,沿用之前的配送关系。
2. 医疗机构选定。2021年12月30日至2022年1月4日,医疗机构登陆省平台,从生产企业选定的配送企业中,选定配送企业,一个品种限定一家配送企业。
(二)采购协议签订。2022年1月5日至10日,相关医疗机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登陆省平台签订三方采购协议。此次采购周期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周期一年。
具体操作方法详见省平台相关栏目操作手册。
二、有关事项
(一)各设区市医保局负责督促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与中选、配送企业三方协议签订,同步加强中选产品执行情况监测。对于不响应采购需求、供货规格不全等失信行为,将按信用评价要求,对相关生产、配送企业进行失信行为处置。
(二)各生产企业应根据上一年度在我省实际销售情况,合理进行排产安排,超出约定采购量部分,仍应及时确保供应。生产企业应按时完成配送关系调整选定,以免影响后续协议签订和网上采购。
(三)已确定第二年协议量的医疗机构应尽快完成三方协议签订,以免影响生产、配送企业备货。医疗机构应根据采购协议要求,确保约定中选品种采购量完成,约定采购量完成后仍应优先使用中选品种。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7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