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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药品集团采购品种层次划分规则的通知
2021.11.19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

桂药采办发〔2021〕12号

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医疗保障局,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药材供应机构,各有关生产、配送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精神,我们对《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区实施药品集团采购的通知》(桂药采办发〔2019〕2号)中的《广西药品集团采购品种层次划分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广西药品集团采购品种层次划分规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12日

  附件

广西药品集团采购品种层次划分规则

  第一层次

  (一)原研药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

  (二)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

  (三)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 年第 51 号〕或《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0 年第 44 号〕,按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批准,并证明质量和疗效与参比制剂一致的仿制药品。

  (四)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药品。

  第二层次

  除第一层次外的其他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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