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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第五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落地实施工作的通知
2021.09.22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冀医保函〔2021〕9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华北油田医疗保障中心,省属医疗机构:

  为持续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 》(国办发〔2021〕2号)、《关于印发<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医保规〔202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结果落地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药品范围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2)〉的公告》(国联采字〔2021〕2号)公布采购品种并中选的药品(详见附件)。

  二、采购主体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三、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首年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按照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2)中相关规则确定,各统筹区按照各医疗机构上报量,结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规则,将首年约定采购量分配到辖区医疗机构。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下一年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执行时间

  2021年10月1日全省所有参加本次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全面执行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五、配送企业选择

  中选药品生产企业选择配送企业时,每个统筹区可选择不超过3家配送企业,如确有需要,可向各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申请适当增加配送企业数。

  六、签订三方协议

  参加本次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中选药品生产企业、中选药品生产企业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签订三方购销合同。

  七、中选品种采购量折算

  (一)《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河北省中选结果表》(附件1)中带▲的品种,若选择我省供货的中选企业不满足该品种《采购品种目录》(附件2)内所有规格,其残缺规格的首年约定采购量不计,无需折算至中选规格,具体残缺规格的价格按照国家联采办的价格联动方案执行。

  (二)《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河北省中选结果表》中不带▲的品种,若选择我省供货的中选企业不满足该品种《采购品种目录》内所有规格,其残缺规格的首年约定采购量需折算至中选规格,折算方法为直接按规格的倍数关系进行乘除。

  八、配套政策措施

  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未选择河北作为供应地区的药品及未中选药品(带▲的7个品种按照国家联采办规定执行)挂网价格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挂网工作的通知》(冀医保规〔2020〕8号)执行;其他配套政策措施,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印发的《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冀医保规〔2021〕2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充分认识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按照常态化、制度化实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部署要求,确保第一时间落实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二)做好工作衔接

  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品种多为注射剂,覆盖高血压、冠心病、癌症等多个治疗领域,采购金额大,患者和社会关注度较高,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和医疗机构在落实中选结果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医疗机构使用范围和患者用药习惯,做好中选产品采购量折算、进院使用、可替代药品使用监测等相关工作,推动采购结果全面落地落实,确保集采药品真正惠及患者。

  (三)强化舆论引导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全面准确解读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大力宣传集中带量采购取得的成效、典型案例、创新做法,及时做好政策解读和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1.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河北省中选结果表

  2.采购品种目录

  3.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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