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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关于落实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2021.05.06来源: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晋医保发〔2021〕11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省直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19〕84号)精神及陕西等10省份《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SX-YPDL2020-12)、《“六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SCLM-YD2020-1)和《京津冀“3+N”联盟药品联合带量采购项目采购文件》(YP-J3DL-2021-1)相关要求,现就我省全面落实以上联盟省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全省所有参与本次集采的医疗机构,于5月15日起执行“六省二区”省际联盟、陕西等10省份省际联盟公布的相关药品集采的中选结果,于5月25日起执行京津冀“3+N”联盟公布的相关药品集采的中选结果(见附件)。

  二、采购量确定

  按照省际联盟相关采购文件规定,各医疗机构的约定采购量根据医疗机构上报的相关药品意向采购量和约定采购比例确定,具体由省药械集中采购中心根据相关数据核定。全省所有参与本次集采的医疗机构须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按规定采购中选药品。

  三、采购周期和采购协议

  (一)中选产品采购周期按照省际联盟采购文件有关规定确定。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一年,经山西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联盟研究,视采购实际情况适当延期或续签。

  (二)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各医疗机构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

  (三)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省药械集中采购中心要及时组织中选产品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挂网,并组织中选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及医疗机构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签订中选药品带量采购“三方协议”。具体操作办法及工作安排按照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相关公告执行。

  (五)在采购周期内,中选企业的中选药品如纳入了国家组织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按照省际联盟统一要求执行。

  四、加强协议管理

  参与集中采购的各方应严格遵守采购协议约定,落实中选结果,履行义务并承担协议约定的相应责任。各医疗机构作为集中带量采购的主体机构,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优先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确保按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中选生产企业要加强质量管理,做好市场风险预判和防范,按照采购合同组织生产,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中选药品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有配送能力、信誉良好的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原则上各统筹区选3至5家配送企业,配送面须覆盖所有参加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应加强偏远地区配送保障,按合同约定及时响应医疗机构订单并配送到位。

  五、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各相关部门及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政策要求,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地落实。

  (一)落实医保基金预付,确保货款结算。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省药械集中采购中心核定的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测算医保货款预付金额,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医疗机构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50%预付给医疗机构。医保基金预付货款在采购周期结束后的2个月内,由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收回并上缴财政专户。医疗机构要按采购合同约定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二)做好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对医保目录内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同通用名(剂型)下的未中选药品,以省药械采购平台挂网价格为基准,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下降10%为医保支付标准;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下降30%为医保支付标准。

  (三)实施对医疗机构的考核激励政策。相关部门要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并作为医保总额指标制定的重要依据。对因集中带量采购节约的医保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激励。

  (四)加强相关药品监测挂网。对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同通用名同剂型的所有未中选规格(包装)药品,列入监测挂网目录。鼓励非中选药品企业主动降价、自主申报、向中选药品价格趋同。

  附件: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山西中选结果表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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