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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执行第四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中选结果的通知
2021.04.27来源: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鲁医保函〔2021〕27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胜利油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根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1)》和有关规定,现就执行第四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2021年5月10日前,各相关企业、医疗机构要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建立配送关系,5月14日中选药品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供医疗机构采购备货。2021年5月21日开始,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鲁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加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第四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山东)中选结果,向患者销售中选药品。

  二、采购周期

  执行《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1)》统一确定的采购周期。采购协议一年一签。

  三、政策措施

  中选药品的购销协议签订、采购使用、医保基金预付、药款结算、医保支付、质量和供应监管、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等政策措施,参照《关于做好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67号)执行。

  四、与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衔接

  根据《山东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SD-YPDL2020-1)》,山东省首批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与国家组织第四批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通用名、剂型重合的品种,2021年5月21日开始执行国家组织集采中选结果。同企业在省集采中选价格和国家组织集采中选价格不一致的,按国家组织集采中选价格执行。省集采中选但国家组织第四批集采未中选的药品,属省集采第一评审组或第二评审组新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按省集采中选结果挂网,按省集采中选价格确定医保支付标准,不提高个人首先自付比例,在国家组织集采中选企业供货不能满足临床需要时,医疗机构可优先采购使用,并按次月底政策要求及时结算药款;属省集采第二评审组且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如挂网价调整至国家组织集采中选价格以下,可维持挂网1年。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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