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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落地实施工作的通知
2021.03.24来源: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苏医保发〔2021〕17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持续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 》(国办发〔2021〕2号)和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9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落地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

  (二)药品范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1)〉的公告》(国联采字〔2021〕1号)公布采购品种及公布中选结果(详见附件)。

  二、实施时间

  (一)实施时间。2021年4月27日起开始执行。

  (二)采购周期。执行国家统一确定的采购周期。采购合同一年一签。首年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按照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国联采字〔2021〕1号)中相关规则确定。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工作要求

  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各设区市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积极推进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落地执行工作。

  (一)产能报备,保证供应。要督促中选企业做好市场风险预判和防范,按照采购合同组织药品生产,每月5日前通过省阳光采购平台报备上月产能、库存、供应及本月生产供应计划等情况,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医疗机构的中选药品采购需求。凡属于医疗机构约定釆购量或超量在合理区间的药品,中选企业要及时保障供应。

  (二)均衡采购,合理用药。对于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要指导各相关医疗机构根据合同采购量,合理制定采购和使用计划,均衡分配采购量,不得集中扎堆釆购;要引导患者合理用药,优先使用中选药品,但不得釆取单一釆购中选药品、强制患者换药等“一刀切”措施,确保用药合理、供应有序。

  (三)落实预付,及时回款。要继续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款制度,监督医疗机构及时回款,帮助企业加快资金回笼,进一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四)加强宣传,跟踪监测。各设区市要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工作氛围。要加强所辖区域中选药品供应保障日常监测,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供应配送情况,出现无法及时供应的,要及时了解情况并分析原因。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选企业应及时保障供应,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并被视为失信违约行为。

  附件:全国第四批药品集中采购(江苏)中选结果表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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