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局长胡静林在学习时报发表主题为“推动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的署名文章,笔者昨晚认真学习全文后,就文章其中涉及部分药品集中采购环节,有一些个人的思考与见解,当晚深夜撰写思考观点分享如下,供参考。
一、“带量采购”成为“药品集中采购”的尖刀班与突击队。
文章中特别提到,“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制度化常态化,深入探索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改革。完善激励机制,促进医疗机构落实药品、医用耗材集采政策”。
从2018年4+7至今,带量采购一直由国家引领示范,国家带量采购先展了四批五轮,据笔者不完全统计,共有157个品种中标。尤其是2019年两个涉及药品带量采购的重磅文件出台,更加明确了带量采购的深度推进力度,即11月15日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通知》以及11月29日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 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通过相关政策不难看出,国家带量采购从原来的品种试点走向品种数量不断扩大,从原来的尝试探索走向持续推进,以点带面、广泛影响的作用正在显现。从原来过评且充分竞争的化药,逐步走向采购金额高、充分竞争、社会影响强烈的全品种,带量采购让不少企业尝到了带血的筹码滋味,却实实在在减轻了患者的负担。国家500个目录的上线,地方50个品种的底线,其实都是带量采购要深入推进的下一步规定动作,把带量采购进行到底,在干中学,在用中干由此,才能起到既引领又示范、既优化又完善的作用。
二、带量采购推进落实的2号文与2015年7号文的异同。
2021年1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简称“2号文”)。2号文从五个方面提出了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具体举措。分别是明确覆盖范围、完善采购规则、强化保障措施、完善配套政策、健全运行机制五个方面。而2015年2月28日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7号文”)与2号文之间的关系既有相同点又有差异点。
差异点:从政策意见的题目中就能够看出,7号文是从整个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的角度,涉及的品种不区分医保非医保,而是全覆盖,量大、量小、中成药、化药、生物药等等全部涉及,而且从采购的实际角度,区分了各种采购模式(招标采购、直接挂网、定点生产、医疗机构直接议价、试点城市自行采购)。从整体需求上来说,7号文改变了以往采购方相对被动的一面,以省为单位确定药品采购范围,逐渐露出了为用而采的趋势(最为明显的代表案例即2017年的福建十标),同时强调一个平台(杜绝线下操作采购)、加快货款结算(从侧翼的角度强调量价挂钩)、促进合理用药(杜绝滥用乱用)。
2号文没有对全品种进行大面积的覆盖,而是依据二八原则,重点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纳入采购范围,逐步覆盖国内上市的临床必需、质量可靠的各类药品。依据这个原则,国家与地方形成了两种采购责任分担模式:
——国家承担带量采购的创新示范!前期聚焦点前期放在过评的化药方面,后期依据3月上旬南京会议精神,会对胰岛素开展专项采购。
——地方承担带量采购的推进落实。一是国采品种的执行、续约,二是负责国家带量采购之外品种的带量采购创新、推进工作。
整体来看,7号文与2号文最大的不同是前者面面俱到,后者以点带面(2号文带量采购的品种其实就是7号文针对前80%的双信封招标中标产品)。但两者最大的相同点在于,7号文已经尝试探索为用而采、去除灰色的采购新路径,2号文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深化完善。7号文对量价合一从保障结算周期等方面进行了政策布置,2号文则进一步从保障货款、节余留用等方面进行了机制完善、保障落实。
在此基础上,我们再去阅读《推动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这篇文章中所涉及的药品带量采购内容,就会越来越清晰。尤其是文章中特别提到,“规范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交易规则,加快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其实内涵就是原有7号文涉及的非带量采购产品的挂网、议价、磋商等药品采购方式保持不变,只不过在新形势下,要进一步规范、优化,这才有了后面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跟进。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2021药品集中采购的不变在于,带量采购药品的采购制度已经基本成型,采购政策基本成熟;非带量采购药品的采购方式仍然会继承原有分类采购的大体思路。2021年药品集中采购的变化在于,带量采购药品的采购品种范围会进一步扩充,采购政策会继续依据现有基础进行局部调整优化;非带量采购药品的采购保障政策会进一步细化、规范。在充分继承7号文的分类采购基础上,2号文会以带量采购为切口,探山寻径再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