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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办法》相关政策解读
2021.03.01来源: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1、问:为什么要修订《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限定在特定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审批办法》?

答:按照本市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规定,《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限定在特定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审批办法》(以下简称《自制制剂》)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为此,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需对《自制制剂》进行修订后重发。

2、问:《自制制剂》有哪些方面的修改?

答: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该事项申请入口已调整至“一网通办”平台,申请流程、提交材料、评议周期均较前有较大改变。本次修订结合市府对“一网通办”建立协同办理机制,实现集成服务的要求,减少了申请材料,缩短了流程时间。具体如下:

(1)明确制定依据。以国家文件作为制定依据,删除第一条中引用的地方性文件。

(2)明确流程及时限。以“一网通办”为核心,按照局务会审定新流程,医疗机构制剂申请材料由7项减少至4项。定点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一网通办”等线上渠道提交《申报表》等材料,按照要求逐项如实填报。遇有特殊情形,也可以线下提交。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初核,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自收到申请的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及时上报市医疗保障局。

市医疗保障局组织专家开展评议工作,必要时到申请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形成专家评议意见。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规范相关表述。该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故将“审批办法”修改为“管理办法”。删除原文中“审批”的文字表述,根据内容调整为“办理”或“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将“评审”修改为“评议”;将“初审”修改为“初核”。 根据国家局文件将原“限定在特定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调整为“医疗机构制剂”。

3、问:修订《自制制剂》对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有影响吗?

答:此次修订《自制制剂》对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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