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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用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2.18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一、 背景依据

为落实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做好本市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

二、目标任务

根据本市工作实际,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相关报销政策。

三、涉及范围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四、主要内容

(一)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应检尽检”人群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用保障,仍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相关事宜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19 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疫情防控需要,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委托市卫生健康委指定的检测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用,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由个人负担。

(三)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及时做好台账统计及结算工作。

(四)政策执行时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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