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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耿鸿武:各地带量采购的八个不同
2021.02.09来源:CHN药招联盟

  国家医疗保障局接受集中采购以来,虽然从宏观上明确了集中带量采购的方向,但并未对省级集采提出明确的指导方案,目前7号文和70号文仍然是各地进行集中采购遵循的规则。也表现出了目前各地集中带量采购的以下不同。

  一是,采购方法多种多样。

  有全国联采、省际联盟采购、省集中采购、地市联盟集采、地市为单位的带量采购等;省际联盟数量从3-12个不等,地市联盟则更为复杂;

  二是,评价规则各不相同。

  包括:综合评议、双信封、三信封、直接竞价、谈判议价、规定降幅入选、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

  三是,质量层次划分不同。

  分析2019-2020年度各地集采方案,如青海、江西、河北、福建、安徽等不做质量层次划分,湖北武汉、河南濮阳、浙江金华、江苏靖江、山东临沂菏泽枣庄等划分为二层;广西、海南划分三层;湖南划分为四层。

  四是,“带量”方法不一样。

  有明确具体数量的,有的地方明确的仅仅是比例。

  五是,采购目录品种差异较大,数量较少。

  分析2019-2020年各地带量采购试点的目录品种,重叠性较低,大部分地区目录数量在100个以内,部分地区仅十几个或几个品种;

  六是,带量价格“保密”。

  如广西、湖南(纠偏后价格)、靖江、金华、武汉、濮阳等地的带量采购均采用了“保密”价格的方式;

  七是,基金预付比例和对象不同。

  主要有三种比例,即30%、40%、50%等;医保基金预付的对象大部分为医疗机构,个别为供货企业,如江西。

  八是,配送商选择的条件不一样。

  大部分地区采用由生产企业自由选择配送商的方式;个别地区对配送商的数量和范围作了限定。

  2号文针对上述问题,做出统一要求:

  一是,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研药和参比制剂不设置质量分组,直接以通用名为竞争单元开展集中带量采购;

  二是,对一致性评价尚未覆盖的药品品种,要明确采购质量要求,探索建立基于大数据的临床使用综合评价体系,同通用名药品分组原则上不超过2个;

  三是,将临床功效类似的同通用名药品同一给药途径的不同剂型、规格、包装及其采购量合并;

  四是,探索对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相似的不同通用名药品合并开展集中带量采购等。

  五是,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统一基本操作规则、工作流程和药品挂网撤网标准,统一医保药品分类和代码,统一药品采购信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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