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先锋寰宇旗下的医疗医药健康综合服务平台——医药梦网!
logo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权威解读 > 文字解读
《四川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解读
2021.02.02来源: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4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要求各级政府要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2020年1月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1号),文件明确要求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制度。为确保国务院、省政府文件精神落到实处,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特印发《四川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以方便托育机构知晓登记、备案流程、受理单位及相关材料清单等,着力营造良好的政府服务环境。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第一条明确了制定依据。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和托育机构的注册登记部门: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向县级以上民政或行政审批登记机构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第三条对托育机构登记名称和服务内容提出了要求,登记名称中原则上应包含“托育”字样,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应当明确托育机构服务内容。第四条规定了登记部门和备案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做好信息推送,加强业务协同。第五条明确了托育机构举办主体。第六条明确了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为托育机构备案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并规定了所需材料,即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托育机构场地证明;托育机构工作人员资格证明,考虑到婴幼儿身体、语言、情感等方面发展的特殊性,要求托育机构从业者须出示身体健康检查、心理健康检查(测评)合格的相关证明;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第七条规定了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备案,同时按有关规定开展情况核实,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如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引导托育机构加强自律、规范运营。第八条明确了托育机构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第九条,对托育机构需终止服务的,应妥善安置收托的婴幼儿和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向登记机关申办注销登记后,向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第十条规定卫生健康、机构编制、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做好有关信息公示,开展咨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四川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自2020年12月6日起施行,对指导各地做好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备案登记、信息公示等制度,加强托育机构监督管理,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医药梦网”微信公众号
更多资讯 敬请关注
“医药梦网”微信公众号
“药城”微信公众号
更多资讯 敬请关注
“药城”微信公众号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图表、著作权、商标权、为用户提供的商业信息等),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或更正!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Copyright © 2004-2026  北京先锋寰宇大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726号
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信息服务备案:(京)网药械信息备字(2022)第00629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192285 京ICP备:京ICP备15050077号-2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8号6层618 电话: 010-68489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