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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续约工作的通知
2021.02.01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桂药采办发〔2021〕2号

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医疗保障局,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药材供应机构,各有关生产、配送企业:

为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扩围(广西)部分品种采购和使用续约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续约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桂医保定点军队医疗及药材供应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经征询相关企业意见,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扩围(广西)涉及采购期满的11个药品(详见附件)仍由原中选企业按中选价格继续供应。

二、续约约定采购量及采购周期

本次续约约定采购量由医疗机构参考上一周期实际采购量,并按照实际采购需求自行与中选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根据《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相关规定,本次续约采购周期为一年。采购周期内,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各相关医疗机构仍可继续按中选价格在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采购,也可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品种。在一个采购周期内,各中选药品的采购量不得低于同品种非中选药品采购量。

三、续约流程

(一)建立配送关系

2021年1月20日前,续约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登陆平台确认中选药品配送关系,做好签订购销合同准备。

(二)签订购销合同

2021年1月31日前,医疗机构按约定采购量与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及时开展采购。

四、相关政策及保障措施

试点扩围中选药品的供应保障、采购使用、预付回款、质量监管、医保支付、激励措施等,仍按桂医保发〔2019〕59号文件以及我区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各配套政策规定和要求执行。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1月20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

工作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1年1月19日


文件下载:

附件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扩围(广西)续约药品及供货企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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