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调整省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的通知》(鲁价费发〔2007〕1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修订本)>的通知》(鲁价费发〔2009〕162号)、《关于规范医疗机构门诊静脉输液收费管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46号)和原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的《关于修订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136号)即将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为保持政策连续性,省医保局印发了《关于重新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7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将上述到期文件中继续有效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有关政策予以重新公布。
二、如何保障患者的价格知情权?
《通知》规定,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医疗价格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和价格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7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