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机制,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保障临床基本用药需求,根据《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临床常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谈判议价实施方案》(皖医保秘〔2020〕104号)和《2020年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临床常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谈判议价工作公告》精神,现就执行我省2020年临床常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谈判议价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紧密型医共体内医疗机构可由牵头单位统一参加。
(二)药品范围。2020年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临床常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谈判成功的唿吸系统用药、抑酸药、肝胆疾病用药及医学影像对比剂四大类60个药品(详见附件)。
二、采购周期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自2021年1月20日起统一执行,原则上采购周期不少于两年。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组织药品谈判、集中采购等有关政策调整,将按照最新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三、采购方式和价格执行
(一)谈判成功药品信息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药采平台,http://www.ahyycg.cn/)发布。省药采平台对谈判成功药品设立单独采购交易模块,并进行标注标识。各公立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省药采平台网上采购谈判成功药品。
(二)此次谈判成功药品纳入“临床常用谈判药品”模块进行采购。
(三)对于已列入谈判议价范围的药品,如企业不参加谈判或谈判不成功,该药品所属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的所有规格及包装药品均列入监测预警目录,对药品采购及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控。
(四)谈判成功药品按照带量采购谈判价进行采购,实行“零差率”销售。采购周期内,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再组织议价。
四、相关要求
(一)落实采购数量。各公立医疗机构参考谈判成功药品的上年度同期采购量,与生产企业或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商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年采购量不低于上年度同期该药品采购量的70%,并确保一年内完成采购任务量。
(二)保障药品供应。药品生产企业作为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也可委托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的经营企业配送。除不可抗力外,如出现企业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证质量和供应等情况,将按照有关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予以记录。
(三)临床优先使用。各公立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求,简化采购程序,优先采购和使用谈判成功药品。各公立医疗机构在保证谈判成功药品用量的前提下,可在省药采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药品。
(四)保证按时回款。公立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自药品交货验收入库并取得发票之日起,90天内支付药款。
(五)落实医保配套。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完善医保基金节约激励机制,对谈判成功的医保目录内药品,节约资金的40%用于激励公立医疗机构,具体结算办法另行制定。
(六)强化监督管理。结合谈判成功药品网上采购统计分析、药款结算信息反馈等,定期开展医疗机构落实采购使用政策情况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配备使用谈判成功药品、政策落实不到位的,约谈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并督促整改。
附件:2020年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临床常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谈判成功药品目录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月13日
(注:省药采服务中心提供谈判成功药品价格,省医保中心将医保编码等信息录入相关系统)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7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