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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实施京津冀及黑吉辽蒙晋鲁医用耗材(人工晶体类) 联合带量采购 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2020.11.04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医保办发〔2020〕21号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军队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精神,按照京津冀及黑吉辽蒙晋鲁共同签署的《参加京津冀药品医用耗材联盟采购合作协议》等文件规定,推动带量采购结果尽快实施,惠及广大患者,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及方式

  全区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必须参加,鼓励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积极参加。

  本次联合带量采购产品在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直接挂网,中选产品价格标注为“3+N中选价”,并纳入耗材收费标准库,对未中选产品进行醒目标识与中选产品加以区分。各医疗机构采购人工晶体必须实施网上采购,对联合带量采购确定的中选价格,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二、采购品种和约定采购量

  采购品种见中选结果及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见附件1、2)。

  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以在“3+N”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上填报采购需求量的60%为基数,按照“价格最低产品占主要约定采购量,其他产品约定采购量按照价格从低到高逐渐减少”的分配原则确定(详见京津冀及黑吉辽蒙晋鲁医用耗材(人工晶体类)联合带量采购文件)。

  三、采购周期

  本次人工晶体联合带量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则上为12个月。

  四、主要政策

  (一)医保支付。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39号)要求,做好人工晶体分类与代码数据对接工作。中选产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各地医保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收支状况,制定人工晶体医保支付政策。对合理使用中选人工晶体、履行采购合同、完成联合带量采购和使用人工晶体用量的医疗机构,不因集中采购和使用人工晶体下降而降低医保总额控制指标。

  (二)货款结算。医疗机构作为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在30个工作日内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三)激励措施。各地应根据本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的激励机制(未报需求量的医疗机构不执行此政策)。带量采购期内医保经办机构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等付费标准实现结余的,按一定比例留给医疗机构,激发医疗机构使用“3+N”中选产品中价格适宜人工晶体的积极性。

  (四)监测考核

  各盟市应当对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数据、完成情况进行监测评价,确保完成全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在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基础上,鼓励各医疗机构按中选价继续使用中选产品,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采购周期结束后,鼓励各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各产品应保持价格基本稳定,不因带量采购结束而出现价格大幅波动。鼓励未中标产品逐步将价格下降到合理范围。

  (五)协议管理。生产企业自主选定配送企业,建立配送关系,鼓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供需双方及配送企业在确认配送关系、最低采购量的基础上签订三方协议。

  五、执行时间

  2020年10月28日起执行。

  六、相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落实人工晶体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做好辖区内耗材集中采购与人工晶体类耗材工作衔接联动,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措施,及时分析研判可能存在的苗头性、风险性、潜在性问题,及时妥善处理,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加强履约监管。将人工晶体采购使用等情况纳入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对存在采购周期内未正常完成中选产品采购量、未及时回款等问题的定点医疗机构,视情况给予约谈、通报、调整医保支付政策及与年度考核挂钩等处理。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分级分类处置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的失信违约行为。

  (三)做好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以网站发布、公众号推送等方式,加强宣传动员,引导企业、医疗机构和患者三方的理解与支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热点问题,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实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1.京津冀及黑吉辽蒙晋鲁医用耗材(人工晶体类)联合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2.京津冀及黑吉辽蒙晋鲁医用耗材(人工晶体类)联合带量采购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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