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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做好全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采购使用工作的通知
2020.06.28来源: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晋医保函〔2020〕28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省直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企业:

  为有效保障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的采购供应及使用,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了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集中采购。现就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采购使用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参与机构范围。全省开展新冠病毒核酸和抗体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检验机构可自愿参加。

  (二)试剂产品范围。山西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山西省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集中采购中选的产品。

  二、采购周期

  本次集中采购结果自发文日起执行,为期1年。之前已采购入库的试剂可使用完毕后再执行。如需延长采购周期,在采购周期结束前另行公告。

  三、采购与配送

  (一)采购方式

  所有中选试剂在山西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挂网,公立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均须通过山西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中选试剂;医疗、疾控机构因科研和临床特殊需求需采购中标目录以外试剂的,可向同级主管部门备案后采购。

  (二)配送供应

  1.中选试剂生产企业是试剂质量、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中选试剂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委托具有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资质的试剂经营企业进行配送。

  2.中选试剂的储存、配送要符合相关试剂产品说明书规定的储存、运输要求,配送供应须具备相关冷链运输条件,确保试剂质量安全。

  四、货款结算

  各参加新冠病毒检测试剂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是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与供货企业结算货款,并通过山西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结算确认,从收货验收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

  五、加强组织保障

  各市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辖区内新冠病毒检测试剂集中采购使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要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按相关规定采购和使用中选试剂产品,并与企业及时结算货款;药监部门要加强对中选试剂产品质量的监管,确保中选试剂质量安全。医疗和疾控机构采购使用过程中,如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反馈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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