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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跟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
2019.06.25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跟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鼓励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参保人负担,经研究,现就跟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医保配套措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

  建立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机制,在保障质量和供应的基础上,对于此次集中采购药品,通用名属于《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2017年版)》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下原则支付:

  (一)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报销比例不变。

  (二)未中选药品价格高于同通用名中选药品价格的,在与北京市、天津市价格联动的基础上,个人先行负担比例增加10%,引导患者和医疗机构使用中选品种,鼓励非中选企业主动降价。

  (三)药品价格等于或低于同通用名中选药品价格的,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报销比例不变。

  (四)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支付标准不得高于中选药品价格和本地现行医保支付标准。

  各统筹区要做好医保业务系统的对接调整工作,确保有序街接。

  二、落实医保基金预付和回款政策

  分医疗机构与企业结算和医保经办机构与企业直接结算两种方式。

  (一)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结算。合同签订后,医保基金按合同约定采购金额的50%预付给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的周转金,专户储存,专教专用。医疗机构在合同期结束后,1个月内将预付资金返还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限及时与配送企业结算,从收货验收合格到给企业付款不得超过30天。医保经办机构要依据医疗机构药品销售金额,及时从应拨付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中予以扣除并拨回专户。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回款情况的监测,建立回款情况按月预警和缓支机制,逾期不回款的给予预警,预警后5个工作日内仍不回款的暂缓拨付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费用,回款后恢复拨付。

  (二)医保经办机构与配送企业直接结算。由各统筹区参照上述原则自行制定结算办法。

  具体采用哪种方式结算,由各统筹区结合实际确定。采取第一种结算方式的,要建立医保经办机构、公立医疗机构、银行三方资金监管机制。采取第二种结算方式的,要建立医保经办机构、药品配送企业、银行三方资金监管机制。资金要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经三方确认后方可支付货款。

  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结合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结余留用、超支合理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减轻参保人员药费负担,降低医疗机构运行成本。

  (-)各统筹区在制定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时,对合理使用中选药品、履行购销合同、完成集中采购药品用量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因集中采购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总额控制指标。对采购结果执行周期内未正常完成中选药品采购量的医疗机构,相应核减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中选药品直接进医院,不需要经过医院药事委员会评审。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限制等为由限制进院。

  (二)继续推进单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床日等定额付费,对使用集中采购药品的治疗,不因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定额支付标准。

  (三)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

  四、做好药品配送和合同签订工作

  中选生产企业可以直接向医疗机构配送中选药品,也可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配送企业目录中自主选定配送企业。中选生产企业应优先选择配送范围大,覆盖医疗机构多,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医药经营企业或其他大型医药经营企业为配送企业,每个统筹区不超过2家。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中选药品配送情况监管,确保配送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和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及时送达药品。

  各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要组织好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与中选生产企业、中选生产企业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合同签订工作。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对采购数量和采购总金额进行确认,并对三方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约定,三方确认完成后下载打印合同一式三份,加盖公章三方分别留存,并将合同PDF格式扫描文本上传备查。

  五、加强医保基金风险防控

  以协议管理为基础,以数据监测为依托,以监督检查为手段,形成有效基金风险防控机制,强化基金监管,切实保障基金安全。

  (一)强化协议管理,将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要求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以协议为依据,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行为。

  (二)建立“按月监测、年终考核”机制,对中选药品带量采购情况、实际使用情况、回款情况等进行按月监测,监测结果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年终考核和医保费用清算。对中选品种处方量明显下降的医生,应进行专项约谈。

  (三)加强基金监管,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开展明察暗访等多种监管方式,加强对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的监控和分析,严防出现倒药卖药、套取医保基金等情况,确保基金安全。

  各统筹区要高度重视跟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基金安全风险防范意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加强对中选药品用药监测,做好医务人员、参保人员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提高中选药品合理用药水平。控制不合理药费,规范诊疗行为,减轻参保人药费负担,做好医保费用管理各项政策有序衔接,保证跟进落实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本通知2019年7月1日与《河北省跟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同步实施。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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