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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跟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
2019.06.04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计局,省卫健委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7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落实跟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31号)要求,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的配备使用,切实降低群众药费负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中选药品配备使用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健康福祉。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是落实国务院“确保群众用上质优价廉的药品”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对既往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我国医改深化发展的具体体现。全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高度重视中选药品的临床配备使用工作,加强指导和调度,稳妥推进试点。全省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的重大意义,加强政策学习,切实履行责任,配备和合理使用中选药品,切实保证用量,进一步降低群众药费负担。

  二、畅通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政策通道

  省卫健委会同省医保局将中选药品采购基础量分解至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各地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医保部门分解落实至各公立医疗机构,并组织所属公立医疗机构与中选生产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采购量签订三方带量购销合同,确保1年内完成约定的采购量。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的指导和监督,指导公立医疗机构按照约定的采购量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和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优化用药结构,及时将中选药品纳入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中选药品无须通过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可直接在省级平台进行采购。

  三、加强对医务人员和患者宣传培训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医保、药监等部门,指导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积极开展医务人员宣传培训和举办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专题讲座,使医务人员了解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的政策意义,掌握药品合理使用的基本原则和注意事项,提高合理使用水平。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做好临床风险评估、预案制定、用药情况监测及应急处置,要指导医务人员积极回应患者关切,对患者做好解释说明。

  四、提高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水平

  全省各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及相关诊疗规范、用药指南,严格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确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使用中选药品。充分发挥临床药师作用,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切实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五、建立完善相关激励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中选药品采购使用、妥善回应患者关切情况等分别纳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和公立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激励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公立医院院长年薪、工资总额及单位评优评先、人才评价挂钩。各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对本机构的中选药品的采购和使用、妥善回应患者关切情况承担领导责任,建立鼓励使用中选药品的激励机制和倾斜措施并纳入临床科室和医师绩效考核。

  六、做好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情况监测

  建立中选药品使用情况定期监测制度,国家短缺药品直报系统将开通中选药品使用监测功能模块(以下简称“直报系统”),全省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定期对本机构中选药品的采购和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每月3日前登陆直报系统填报监测数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掌握辖区内医疗机构工作进展,对可能存在或潜在的问题提前预警,必要时开展现场督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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