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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出台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2019.02.13来源: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相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日前,辽宁省出台了《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对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主要目标、基本原则、实施范围、重点任务、完善工作机制、组织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和落实措施。

  在执行时间方面,要求沈阳、大连两市于3月20日统一执行国家集中采购结果。

  在实施范围方面,除沈阳、大连两市行政区内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驻沈阳、大连所有省属医疗机构、其他权属公立医疗机构同步实施。同时鼓励其他地市在满足采购使用量、医保支付政策和药款结算的前提下以市为单位参与。

  在药品购销管理方面,要求各医疗机构畅通医院采购渠道,在3月31日前确保中选药品及时采购并使用,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不得以费用总额、“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评审以及配送企业开户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采购与使用。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在多方征求意见后,编制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带量购销合同(范本)》,并面向社会发布,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的药品购销行为。

  在医保基金预付药款方面,规定沈阳、大连两市的基本医保基金按不低于本地区年度总采购金额的50%向行政区内的公立医疗机构(含省属公立医疗机构)预付周转金,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执行前预拨到位,鼓励探索医保直接结算,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在医保支付标准方面,规定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可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3年内调整到位。要求沈阳市、大连市要协同针对国家集中采购品种的具体情况,进一步细化支付标准政策,明确支付标准调整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在完善结余留用机制方面,对采取按次均定额、病种、DRGS等方式付费的,不调减定额,结余部分留给医疗卫生机构。在完成中选药品用量的基础上,医院使用未中选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与中选价格的差价部分,可按一定比例留给医院使用。公立医疗机构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推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在完善试点工作机制方面,要求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中选生产企业两个主体责任,对采购量层层分解到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属地监测、分级管理,开展医保和卫生“双线”考核。

  在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方面,明确了省、市相关部门的职责,指导、配合沈阳、大连两市做好试点工作,要求两市制定出台《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实施方案》,完善配套措施和相关工作制度,认真梳理风险点,制定应急预案和风险防范应对措施。加强宣传引导和舆情监控,尤其是加强对医务人员加强培训,做好对患者的引导和解释工作。

  《实施意见》的出台,为沈阳、大连两市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打通了操作路径,提供了政策支持,为试点工作的正式启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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