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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意见的通知
0001.01.01来源: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卫发〔2024〕27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0月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意见

  为科学合理量化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结合本省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对《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22〕36号)附件《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自由裁量基准》)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一、《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说明”部分新增以下内容:“违法行为同时符合裁量基准中两种或两种以上情节后果的,应当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即选择处罚较重的后果进行处理”。

  二、修改《自由裁量基准》中传染病防治卫生第98项、101项,饮用水卫生第6项,职业卫生第32、58-63、67-70项,放射卫生第7项,医疗卫生第1、4-8、42、45、92-94、99、253项等内容(详见附件)。

  三、删除《自由裁量基准》中职业卫生第53项所有内容,对相关事项的序号作相应调整。

  四、符合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条件的,适用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五、浙江省卫生健康委之前发布的有关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与《自由裁量基准》不一致的,适用《自由裁量基准》。本意见施行后,《自由裁量基准》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六、本意见自2024年11月30日起施行,由浙江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附件: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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