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先锋寰宇旗下的医疗医药健康综合服务平台——医药梦网!
logo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通知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指南的通知
0001.01.01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内卫办医字〔2024〕688号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在总结《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指南(试行)》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指南(2024版)》,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综合医院是提供中医药(蒙医药)服务的重要平台,是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的重要阵地。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推动中西医协同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政策,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组织辖区内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扎实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加强医院中医药(蒙医药)工作,加快推进中(蒙)西医协同发展,提高临床疗效、医疗质量和管理绩效,促进医院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组织管理

  医院应当有院领导相对固定分管中医药(蒙医药)工作,成立由院领导为组长,医务、教学、科研、人事、信息、中医(蒙医)临床科室、药学、护理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中医药(蒙医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医院中医药(蒙医药)发展的措施和办法、协调解决中医药(蒙医药)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中医药(蒙医药)政策措施的落实,并在医疗管理部门中明确责任人负责全院中医药(蒙医药)业务管理。

  三、规范科室设置

  医院要严格按标准加强中医(蒙医)临床科室和中药房(蒙药房)的设置与建设,配足配齐中医类别医师和专科护士,结合实际配置中医诊疗所需的设施设备。支持有条件的综合医院设置中药(蒙药)制剂室,积极研制开发使用中药(蒙药)制剂。

  四、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升诊疗能力

  提升中医(蒙医)诊疗规范化水平。医院中医(蒙医)临床科室应当遵循中医(蒙医)临床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严格规范中医(蒙医)医疗行为。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要求,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严格落实《中医(蒙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病历管理规定,执行《中医(蒙医)病证分类与代码》《中医(蒙医)临床诊疗术语》(修订版),规范中医(蒙医)病历书写和中医药(蒙医药)用语。

  有条件的医院要积极探索建设中医(蒙医)特色专科,发扬和传承优势病种,开展中医(蒙医)特色护理,开发使用特色中药(蒙药)制剂,提升临床疗效。医院其他临床、医技科室要通过建立完善会诊、转诊机制,探索多学科诊疗(MDT)模式,加强与中医(蒙医)的协同发展,共同研究实施中(蒙)西医结合诊疗方案,不断提升临床科室综合诊疗能力。

  附件: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指南(2024版)

  2024年10月9日

“医药梦网”微信公众号
更多资讯 敬请关注
“医药梦网”微信公众号
“药城”微信公众号
更多资讯 敬请关注
“药城”微信公众号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图表、著作权、商标权、为用户提供的商业信息等),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或更正!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文章页/相关阅读上-医周药事
文章页/相关阅读下-数风流人物
Copyright © 2004-2025  北京先锋寰宇大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726号
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信息服务备案:(京)网药械信息备字(2022)第00629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192285 京ICP备:京ICP备15050077号-2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小南庄400号一层 电话: 010-68489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