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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函
0001.01.01来源: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严肃行业纪律,大力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省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专班联合相关部门、单位研究起草了《黑龙江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发送电子邮件至:syylyjzzzgz@163.com。

  2.通信地址:黑龙江省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36号,邮编:150090。来信请注明“《黑龙江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0日。

  附件:《黑龙江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专班

  2024年3月29日


黑龙江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收受“红包”处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严肃行业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医疗机构内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红包”,是指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以各种名义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主要包括:

  (一)患者及其亲友主动送予、工作人员无法拒绝的;

  (二)通过中介或第三方变相取得的;

  (三)通过暗示、勒卡、变相勒卡索取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

  第四条〔总体要求和处理原则〕 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任何理由收受“红包”。患者及其亲友主动送予的“红包”,工作人员应当面予以拒绝,并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对不知情或无法拒绝的“红包”,工作人员不得自行处理,原则上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上交医疗机构指定受理部门。指定受理部门原则上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存储到“全省医务人员上交‘红包’专用账户”。

  第五条〔收受“红包”问题纠治原则〕 纠治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问题,要按照属地原则,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坚持教育为先、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长效治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职责〕 医疗机构应当坚决治理工作人员收受“红包”的不良行为,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业不正之风。

  (一)医疗机构应当履行纠治收受“红包”问题的主体责任,党委(总支、支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行业作风教育、监督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奖惩机制;

  (三)医疗机构应当健全并与患者及其亲友签订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明确患者及其亲友强行送“红包”将被上缴国库;

  (四)医疗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门户网站等处公布本单位和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受理“红包”问题举报电话、信箱或其他举报途径,方便社会各界监督举报;

  (五)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专职和社会监督员队伍,采取明查暗访、媒体监督等办法加大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收受“红包”问题的发现力度;

  (六)医疗机构在接到关于“红包”问题的举报信息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规定时限反馈调查或处理情况。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办医主体和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第七条〔办医主体职责〕 医疗机构办医主体对纠治医务人员收受“红包”问题负有监管、重大问题调查处理职责。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涉及“红包”问题的监督检查和重大问题的调查处理;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省内中省直医疗机构和重大问题的督办查处工作。

  第九条〔舆情防控〕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医主体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红包”问题的舆情监测和处理。

  第十条〔收受“红包”工作人员罚则〕 工作人员收受“红包”不上交、不如实上交、无正当理由逾期上交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医疗机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规定,给予如下处理:

  (一)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诫勉;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

  (三)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除聘用合同;

  (四)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

  第十一条〔补充罚则〕 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并符合法定处罚处分情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给予相关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暂停处方权或者执业活动直到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罚则〕 医疗机构对纠治本单位工作人员收受“红包”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视情节轻重,对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给予约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党纪政纪处分;给予医疗机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医院评审等次等处理。

  (一)未开展行风教育,未建立健全奖惩机制的;

  (二)未设立受理部门,未建立专职和社会监督员队伍的;

  (三)未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或其他举报途径的;

  (四)对各类投诉不受理,对举报不查处或查处不及时、处理不力的;

  (五)对工作人员上交“红包”不受理、未在规定时间上缴专用账户的;

  (六)未签订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的;

  (七)对工作人员收受“红包”问题隐瞒不报、不如实上报、包庇、袒护、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八)收受“红包”问题多发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办医主体罚则〕 医疗机构办医主体对医务人员收受“红包”问题失管失察,重大问题调查处理不力,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罚则〕 属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辖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收受“红包”问题监管不力、督办查处不实,收受“红包”问题多发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第十五条〔附则〕 本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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