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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于印发《关于本市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0001.01.01来源: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沪卫规〔2024〕2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关于本市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已经2024年1月16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第58次委务会审议通过,自2024年3月15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31日

关于本市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

奖励费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申领条件)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由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

  (二)2004年4月15日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

  第三条 (未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申领条件)

  未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女性年满55周岁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时,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给予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

  (二)2004年4月15日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

  第四条 (申请材料)

  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时,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的原件: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声明。

  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人员,还需提供《光荣证》。

  以上所列材料已实现电子证照调用或者核验的,申请人可以免于提交。

  第五条 (申请与受理)

  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时,申请人应当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申领表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申请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对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申请人员还可以通过“一网通办”等线上办理平台提出申请。

  第六条 (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审核与发放)

  对于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其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出具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不予出具的理由。

  申请人凭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证明,到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给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并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向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第七条 (未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审核与发放)

  对于未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区卫生健康委。

  区卫生健康委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发放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委托办理)

  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委托办理时,除提供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第九条 (资金渠道)

  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发放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员发放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所需资金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安排。

  第十条 (职责分工)

  市卫生健康委主管本市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制度的实施。区卫生健康委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管理和监督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审核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加强资金监督,落实奖励经费。市和区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协助做好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实施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3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3月14日。自2023年1月1日至本规定实施之日期间,符合条件的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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