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先锋寰宇旗下的医疗医药健康综合服务平台——医药梦网!
logo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通知公告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待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0001.01.01来源: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及我省实施办法要求,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我局草拟了《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待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集时间:2023年2月2日—2023年3月3日

  征集方式:电子邮箱,ahybjdyc@163.com。

  通讯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祁门路1569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2日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待遇的通知

各市、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安徽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要求,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做好参保职工门诊医疗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统筹基金支付限额。职工一个自然年度内普通门诊费用的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由2000元提高至3000元,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执行相同的标准,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按照现行规定继续执行。在确保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平稳运行前提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动态调整门诊共济保障待遇。

  二、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各市医保部门要加强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政策宣传解读,普及基本医疗保险共建共享、互助共济的理念,进一步增强参保职工和社会各界对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机制改革的认同感、获得感。要持续完善医保经办服务,及时回应各界诉求,充分维护参保职工医疗保障权益。

  三、强化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充分运用智能监控系统、实地稽核、第三方监管等措施,强化对职工医保门诊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监管,严厉打击各类欺诈骗保行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要进一步规范诊疗、合理施治,采取切实措施避免“大处方”“大检查”等过度医疗行为。

  本通知自2023年 月 日起执行。

“医药梦网”微信公众号
更多资讯 敬请关注
“医药梦网”微信公众号
“药城”微信公众号
更多资讯 敬请关注
“药城”微信公众号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图表、著作权、商标权、为用户提供的商业信息等),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或更正!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文章页/相关阅读上-医周药事
文章页/相关阅读下-数风流人物
Copyright © 2004-2025  北京先锋寰宇大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726号
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信息服务备案:(京)网药械信息备字(2022)第00629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192285 京ICP备:京ICP备15050077号-2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小南庄400号一层 电话: 010-68489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