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促进我区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确保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规范有序开展,结合工作实际,我局组织对2018年7月18日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经党组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2日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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