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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本市“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0001.01.01来源: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沪医保价采发〔2022〕38 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优势,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创新,满足人民群众对便捷医疗服务的需求,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本市“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

  各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优势,利用本单位的互联网医院平台,免费开展新冠肺炎相关的网上咨询、居家医学观察指导以及健康咨询、便民服务等,引导患者有序就诊,有效缓解线下门诊压力,推动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在疫情防控及日常健康管理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二、规范互联网复诊服务收费管理

  公立医疗机构开设的互联网医院,由不同级别医务人员提供的互联网复诊服务,均按照实体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诊查费”项目的价格标准执行。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不属于诊疗活动的服务以及非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不得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向患者收费。

 三、试行互联网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试行“互联网远程特约高级专家诊察费”“互联网远程会诊费”等互联网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公立医疗机构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同时具有互联网诊疗服务和特需门诊服务资质的,可按照成本加适当盈余同时兼顾市场供应情况的原则自主定价。

  医疗机构应按照《上海市公立医疗机构门诊医师出诊管理办法(试行)》(沪卫规〔201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门诊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计医〔2018〕38号)等有关规定,加强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医师本人出诊,做好就诊记录。

  医疗机构应规范互联网特需医疗服务定价行为,严格按照价格项目规范的要求开展服务和收费,严格控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数量和费用所占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医疗机构在开展互联网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前,应将服务内容、价格标准和收费说明等情况,分别报送市医疗保障局和市卫生健康委备案,接受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对价格水平的指导调控。备案价格一经确定,原则上六个月内不得变动。

 四、医保支付

  互联网复诊诊察费按照本市普通门诊诊查类项目支付。互联网远程特约高级专家诊察费、互联网远程会诊费暂不纳

  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五、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应建立价格公示和事先告知制度,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项目内涵、计价单位、价格说明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诱导或强制患者接受“互联网+”医疗服务。各级医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互联网医院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本市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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