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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预防接种门诊管理指引 (2026年版)》的通知
2026.02.24来源: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沪疾控局卫免〔2026〕2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等要求,在全面总结和应用本市预防接种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市卫生健康委组织编制了《上海市预防接种门诊管理指引(2026年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各办医主体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紧扣疾病防控工作需要,聚焦居民健康服务需求,不断优化预防接种服务供给。按照“布局完善、便捷高效、智慧温馨”工作原则,健全预防接种服务管理体系,合理布局设置预防接种门诊,强化预防接种能力建设、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不断提高预防接种服务的可及性、便捷性。

  二、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撑,做好预防接种门诊设置技术指导,开展预防接种服务综合评估,强化接种人员专业培训和规范管理,及时更新完善和规范应用本市疫苗综合管理和预防接种服务信息系统,不断提高预防接种服务质效。

  三、各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强化预防接种门诊管理,规范实施预防接种服务,推动相关临床科室结合诊疗服务引导重点人群接种疫苗,减少疫苗可预防传染病传播风险。

  特此通知。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2月5日

上海市预防接种门诊管理指引(2026年版)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预防接种门诊(以下简称“接种门诊”)管理,推动预防接种服务能力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及《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指引。本市各类接种门诊及预防接种相关业务活动均应遵照执行。

  一、接种门诊设置

  (一)基本条件

  本市医疗机构设置接种门诊负责具体预防接种业务工作。接种门诊应具备以下条件:设在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符合《上海市预防接种门诊设置要求(2026年版)》(以下简称《设置要求》,另行印发);具有经过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师、护士或乡村医生;具有符合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以及冷链管理制度。

  (二)设置与布局

  市疾病预防控制局(以下简称疾控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统筹协调全市接种门诊设置工作。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根据辖区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条件和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明确其责任区域和预防接种服务内容与要求,并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居民预防接种服务需求进行动态调整,必要时应及时增设接种门诊。为满足辖区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需求,医疗机构可按照《设置要求》设立相应的接种门诊,按规定向颁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二、接种门诊类型

  (一)免疫规划疫苗接种门诊

  1.社区接种门诊。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指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社区接种门诊,负责为居民提供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每个街道(乡镇)至少应设立1家社区接种门诊。区域面积较大、服务人口较多的街道(乡镇)应根据服务半径、服务人口数量等适当增加接种门诊数量。

  2.儿童专科接种门诊。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指定辖区内市级儿童专科医疗机构提供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尤其是特殊健康状态儿童预防接种评估和接种服务。

  3.医院产科接种室。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指定辖区内开展助产服务的医疗机构设立产科接种室,为在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提供首剂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服务。

  4.卡介苗接种门诊。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指定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卡介苗接种门诊,负责为辖区内儿童提供卡介苗接种服务。每个区至少应设立1家卡介苗接种门诊。

  (二)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门诊

  1.社区接种门诊、儿童专科接种门诊、医院产科接种室在完成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区域接种服务需求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经备案后提供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其中,医院产科接种室仅提供含免疫规划疫苗成分的非免疫规划乙肝疫苗替代接种服务。

  2.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可设立接种门诊,经备案后提供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其中,儿童专科医疗机构、设有儿科诊疗科目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可向儿童提供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

  3.符合条件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经备案后设立犬伤处置门诊,负责提供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服务。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结合辖区接种服务需求,每个区至少应设立1家犬伤处置门诊。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可申请备案设立犬伤处置门诊。

  (三)其他

  1.集体单位接种门诊。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可根据辖区内大型集体单位或大型学校接种需求,指定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内设医疗机构设立集体单位接种门诊,向本单位职工、学校师生提供相关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在完成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的基础上,经备案后可以提供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

  2.临时接种点。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根据疾病防控工作需要或经相关机构、单位申请,组织辖区内接种门诊提供上门或现场集中接种服务。临时接种点分为两种,是提供上门服务时开设的临时接种点,如在养老机构、学校、医疗机构等单位内提供接种服务,相关要求参考《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疫苗接种技术规范》(DB 31/T 1414);是大型临时接种点,如在展览馆、运动场馆等场所内提供大规模人群接种服务,相关要求见《设置要求》。

  三、接种门诊管理

  (一)接种门诊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规范开展预防接种服务。免疫规划疫苗接种门诊应当在按要求做好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接种服务需求,提供含免疫规划疫苗成分的非免疫规划疫苗的替代接种服务。

  (二)接种门诊负责疫苗全程接种相关服务管理,规范做好预防接种档案管理、接种信息记录和保存、冷链管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处置、疫苗接收和使用管理等工作,做好预防接种信息系统的使用、维护和信息更新。做好疫苗查漏补种、催种提醒等服务管理,协助做好入托入园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等工作。

  (三)接种门诊应当规范开展接种前健康状况询问、核查接种禁忌,提出医学建议并如实记录。对于无法判定能否提供预防接种的特殊健康状态儿童,建议其进行特殊健康状态儿童预防接种评估。本市市级儿童专科医疗机构提供儿童健康状态评估服务,提供个性化接种建议,相关工作要求参照《特殊健康状态儿童预防接种评估门诊与转诊系统建设规范》(T/CAV 004—2024  T/CAS 900—2024)。

  (四)接种门诊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的收费原则。接种门诊接种免疫规划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接种门诊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应在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疫苗名称、上市许可持有人、计价单位、价格和说明以及监督电话等事项内容,确保受种者知情权,由受种者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严禁将多剂次疫苗打包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和套用项目收费;接种提供的注射和诊查服务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根据接种门诊所在医疗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五)接种门诊要不断优化接种环境,升级数字化门诊设施设备,积极推进电子预防接种证应用和智慧接种门诊建设。符合条件的接种门诊可根据本市有关文件规定开展相关生物制品注射服务。有条件的接种门诊可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在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指导下承担疫苗临床试验现场工作,规范开展疫苗上市前临床试验与上市后评价等。

  (六)犬伤处置门诊应当配备具有外伤处置工作经验的专(兼)职外科医生和护士等医务人员,24小时提供规范的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服务,包括伤口处置、疫苗接种、被动免疫制剂注射及破伤风预防处置。

 四、工作职责

  (一)市疾控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市接种门诊的规范管理和督导评估,组织实施对本市预防接种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统筹规划辖区接种门诊的设立和调整,积极协调落实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措施,确保辖区内接种门诊符合《设置要求》、规范落实预防接种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对辖区内预防接种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不符合设置要求、未规范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或投诉集中的接种门诊,应当责令其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二)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接种门诊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及本市相关工作规范,重点针对疫苗使用管理、冷链系统管理、预防接种服务、免疫规划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处置、疾病监测、接种率监测等,加强预防接种全过程技术指导。

  (三)接种门诊所在医疗机构负责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作要求,建立健全预防接种工作制度,强化接种门诊服务和管理能力建设,规范开展疫苗接种服务,加强预防接种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

  五、信息公示

  市疾控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和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共平台做好接种门诊信息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接种门诊类型、所在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服务时间、服务内容、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更新,以便公众查询和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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