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先锋寰宇旗下的医疗医药健康综合服务平台——医药梦网!
logo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权威解读 > 文字解读
《辽宁省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药品生产)》政策解读
2026.02.02来源: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药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 <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部分条款有关事宜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3〕26 号)要求,我局于 2023 年 12 月 5 日印发了《关于修订 <辽宁省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药品生产)(试行)> 部分条款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药监生〔2023〕64 号)。
  目前,《辽宁省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药品生产)(试行)》试行期已满,结合我省药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实际,省局组织对《辽宁省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药品生产)(试行)》进行了修订,并转为正式文件。
 二、主要内容
  《辽宁省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药品生产)》主要包括总则、检查程序、检查内容、综合评定、结果处置、跨区域检查协作、符合性检查与稽查衔接、工作要求、附则,共九章五十九条。
  三、主要修订内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优化药品生产监督检查若干措施的公告》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可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代替“现场检查”,减少涉企检查频次。为规范远程检查、书面审查工作,新增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明确了远程检查、书面审查程序和书面审查定义。同时,结合监管实际,对第六条、第七条内容进行了调整,对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七条、第十一条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
 四、适用范围
  《实施细则》适用于适用于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对我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及原料药登记人组织实施生产检查的管理。
  对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的检查,对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经备案的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的生产检查参照本细则执行。
  解读单位: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处       解读人:赵红菊      解读电话:024-31607035
“医药梦网”微信公众号
更多资讯 敬请关注
“医药梦网”微信公众号
“药城”微信公众号
更多资讯 敬请关注
“药城”微信公众号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图表、著作权、商标权、为用户提供的商业信息等),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或更正!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Copyright © 2004-2026  北京先锋寰宇大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726号
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信息服务备案:(京)网药械信息备字(2022)第00629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192285 京ICP备:京ICP备15050077号-2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8号6层618 电话: 010-68489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