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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推进医疗广告审查全程网办工作的通知
2026.01.12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京卫医〔2025〕113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中医药局,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卫生健康领域“放管服”改革和电子印章使用,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优化医疗广告审批流程,结合我市实际,现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启动医疗广告审查全程网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依托北京市医疗广告联网管理系统,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医疗广告审查全程无纸化办理,全面取消纸质材料流转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盖章打印,实现医疗广告审查业务的线上申请、审核、申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切实减轻医疗广告申办单位负担,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主要内容

  自2026年1月1日起,北京市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医疗广告审查事项,仍使用现行办理流程进行申请。经过接收、受理、审核、审批,广告状态为“已发证”的会自动生成加盖“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广告出证专用章”或“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医疗广告出证专用章”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件。“审批不同意”的可以在“审批结果查询”功能中点击检索号,查看审批未通过原因。

  医疗机构收到提示短信后,在医疗广告联网管理系统的“审批结果查询”功能中,可以查看并下载审批结果,实现“互联网送达”。医疗机构无需前往许可大厅现场进行文件申领和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在2026年1月1日之前,医疗机构的广告申请已经完成接收、受理、审核、审批的,按照原流程办理,保持不变。

 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本通知转至辖区内各医疗机构并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医疗广告发布监管,学习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发布〈医疗广告认定指南〉的公告》,持续做好市场监管部门移送案件的依法查处工作。

  (二)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增强法制意识。应当在发布医疗广告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各医疗机构要做好“北京市医疗广告联网管理系统”账号管理,专人专用,确保安全。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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