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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关于印发《改革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扩大基层药品种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5.05.19来源: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晋卫药食规〔2025〕1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工信局、医保局、疾控局、市场局:

  现将《关于改革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 扩大基层药品种类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改革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

扩大基层药品种类的实施方案

  为加强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建设,扩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常见病用药种类,更好满足人民用药需求,根据国家卫健委等六部门《关于改革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扩大基层药品种类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24〕3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的“推进紧密型医联体建设,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重大部署,落实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扩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常见病用药种类”的目标要求,统筹解决基层用药上下联动衔接不畅和偏远地区配送能力弱等实际问题,并与紧密型医联体(包括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和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建设整体布局相协同,不断提升基层药品配备和使用能力,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的“推进紧密型医联体建设,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重大部署,落实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扩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常见病用药种类”的目标要求,统筹解决基层用药上下联动衔接不畅和偏远地区配送能力弱等实际问题,并与紧密型医联体(包括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和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建设整体布局相协同,不断提升基层药品配备和使用能力,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

  2025年4月底,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即县级医疗集团)及时调整用药目录并建立动态优化机制,药品配备品种数低于本省份基层用药品种数平均值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求适当增加用药品种,医保定点的村卫生室配备高血压、糖尿病、慢阻肺病用药基本与乡镇联动。

  2025年起,乡镇卫生院用药品种与县级医院保持联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持续优化用药品种,以省为单位分类明确县(市、区)域内基层用药采供用报联动管理机制化措施。

  2027年,紧密型医联体内药品联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建立,人民群众基层用药可及性和药学服务获得感不断提高。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的“推进紧密型医联体建设,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重大部署,落实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扩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常见病用药种类”的目标要求,统筹解决基层用药上下联动衔接不畅和偏远地区配送能力弱等实际问题,并与紧密型医联体(包括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和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建设整体布局相协同,不断提升基层药品配备和使用能力,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

  (一)规范和优化基层用药种类

  1.省卫生健康委按照防治慢性病规划和基层服务能力标准,根据疾病谱、诊疗能力和药品供应情况,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国家及省际联盟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药品为重点,组织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评估,制定紧密型医联体用药指导原则。

  2.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医院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根据紧密型医联体用药指导原则,制定紧密型医联体用药遴选原则和调整规则,优化紧密型医联体用药目录。用药目录应当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变化、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等情况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不超过1年。

  (二)建立健全基层药品联动配备使用机制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县域内相关单位(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医院等),建立区域处方集中审核制度,统一县域处方前置审核规则和事后点评管理制度并动态优化,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用药行为。推动二、三级医院用药目录中的慢性病、常见病药品向基层下沉,满足分级诊疗用药需求。2025年,在全省优先选择信息化程度较好的县级医疗集团作为试点,建立县域处方前置审核系统并试运行。

  4.紧密型医联体通过处方实时查阅、互认共享,为慢性病、常见病复诊患者开具处方,优化药品配送服务,高血压、糖尿病、慢阻肺病用药不受“一品两规”限定,保障各成员单位在用药目录范围内合理配备使用药品。

  5.鼓励药师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平台开展相应药学类服务项目,丰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形式,提供药学门诊、长期处方管理和延伸处方、居家药学服务,促进规范用药和上下用药联动管理。

  (三)完善基层药品集中供应配送机制

  6.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县域内相关单位(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医院等),充分考虑药品供货周期和季节性、结构性用药需求的变化,以急(抢)救、慢性病、职业病、传染病用药和老年、妇儿用药等为重点,及时对县域内基层用药需求计划进行汇总审核。

  7.省卫生健康委会同医保部门畅通沟通渠道,建立协作机制,完善药品供货企业管理制度。强化基层药品支付保障和质量安全,引导参保群众基层就医、就近就医,支持分级诊疗体系建立。

  8.县级医疗集团建立药品集中采购制度,设立集中采购主体,统一采购账户、用药目录、药品配送、药款支付,根据用药目录和基层用药需求审核采购计划,明确县级医疗集团配送企业要求,公开招标遴选符合条件的配送企业,与配送企业建立会商协作机制,制定企业考核制度和退出机制,确保药品配送的及时性。

  9.县级医疗集团与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质量保证协议》,明确集中采购药品由配送企业根据采购计划、按照药品储运要求直接配送至用药成员单位,用药单位建立药品质量管理制度,依法履行药品收货、验收、储存、养护义务,建立药品追溯体系,保证药品使用质量安全。

  (四)健全基层药品短缺预警处置机制

  10.省卫生健康委会同工信、医保、药监等部门充分发挥短缺药品会商联动机制作用,定期组织开展基层用药供求分析和产能评估,制定分类应对措施。

  11.鼓励县级医疗集团明确主体建设县域中心药房(共享中药房),充分发挥应急储备功能,对易短缺药品、急(抢)救药品适当储备,合理设置急(抢)救等重点药品库存警戒线,及时上报药品短缺和处置应对情况,成员单位间调入急(抢)救等药品的,由县级医疗集团统一管理,并依法履行登记、验收、追溯等义务。

  12.紧密型医联体建立缺药登记制度,对经审核通过的延伸处方和个性化治疗需求处方,患者可在基层就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缺药登记,按照临时采购程序配送至登记机构,缺药登记频次较多且经评估确有必要的,及时纳入下一年度上下用药衔接范围。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不断强化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充分认识加强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建设、扩大基层药品种类对加快实现基本医疗服务均质化和助力公平可及、就近就便、系统连续健康服务的重要性。

  (二)工作中坚持省级组织、市级指导、县(市、区)级落实的原则,聚焦紧密型医联体建设布局,注重医药资源薄弱偏远地区和群众基层用药需求大的领域,推进药品供应和服务下沉,升能力、优服务、扩品种。

  (三)各级各部门之间要强化联动,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部门会商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和政策共享,在全省形成“一盘棋”,全力推动《实施方案》的落实。

  (四)各市卫健委要及时上报本辖区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省卫健委组织开展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及时解决工作推进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在全省推广。

  本《实施方案》有效期为五年,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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