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医疗机构精神卫生专业医师队伍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委起草了《黑龙江省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在2025年5月16日前反馈。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发送电子邮件至:40782566@qq.com
2.通信地址: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处,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36号,邮编:150090。来信请注明“《黑龙江省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黑龙江省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4月16日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7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