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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省级统筹不是简单扩大基金池,更需做好3项平衡
2024.03.21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积极推动基本医保省级统筹,是“十四五”时期全民医保体系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任务,也是优化基本医保基金筹资机制,更好发挥制度风险共济作用的关键制度安排。近年来,在全面做实医保地市级统筹的同时,山东、安徽、湖南、广东、四川、辽宁等省份都出台了省级统筹方案征求意见稿。但需看到,医保统筹层次的提升不仅是基金风险池的简单扩大,更是对制度结构和主体关系的根本性调整,需在制度权责、财务风险管理和“三医”协同方面做好三方面再平衡。

  一是省级及以下医保权责关系的再平衡。根据《“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要求,“十四五”时期将按照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提升管理服务的方向推进省级统筹。由于基金支出规则和管理主体发生变化,强化了省本级的管理和财务责任,必然会深度调整政府间医保事权关系,要求提高医保制度的管理规范性,改变各地医保筹资地方分化、待遇和经办规则仍不统一的局面。为此,应逐步明确省级、市级在医保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方面的权限,既要继续落实省级以下的经办和基金监管职能,同时要合理提升省级在医保管理中的责任权重,逐步形成全省“一盘棋”的制度设计,使医保制度在省级统等框架下达到财权与事权的平衡一致。

  二是当期财务稳定与长期可持续的再平衡,强化基金的财务抗风险能力,是提升医保制度统筹管理层次的核心功能。但因省级统筹带来了财务管理主体增加、基金上解下拔链条拉长,需同步完善医保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待遇支付制度,既要提升制度的长期财务积累水平,也要保证各地市当期医保待遇支付的需要。特别是在当前医保基金收支管理明能仍主要下沉在省级以下的情况下,可参照其他社保制度在提升统筹管理层次改革中的经验,充分考虑并应对因财务兜底责任上移可能带来的征缴松懈、管理脱节和缺口责任模糊等风险。一方面,要建立“管长远”的基金征缴考核机制和待遇缺口分担机制,确保提高统筹层次的改革大目标与医保分级管理的制度现实之间“激励相容”;另一方面,要在省级范围内实施统一的医保预算制度,并逐步统一参保人员住院门诊、“两病”等待遇保障政策,实现省级基金收支“一本账”

  三是医保自身管理提质与“三医”协同发展的再平衡。医疗保障制度在“三医”协同改革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省级统筹改革的推进,应把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强化战略性购买功能作为改革的重要目标,同步拓展和提升医保的宏观资源配置能力,为促进医疗保障与医疗服务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更加良性互动营造更大空间。在支付环节,应在落实国家医保待遇清单制度的同时,加快推进省级范围内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支付范围和支付类别统一;在就医管理方面,要实现省级各地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协议互认,并强化跨地市的协同监管;在经办服务方面,要按照全省通办要求,持续推进医保公共服务均等化、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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