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药监规〔2023〕8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和〈黑龙江省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黑办发〔2022〕15号)和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司通〔2022〕41号),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指导原则及“四张清单”,2023年11月15日局党组第49次会议审议通过《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试行)”(2023年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请遵照执行。2022年6月2日印发的《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试行)”的通知》(黑药监规〔2022〕5号)自2024年1月1日起废止。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5日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7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