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宁东社会事务管理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79号)要求,为做好全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评价工作,现将《关于做好全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评价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落实。
附件: 1.关于做好全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评价的实施方案
2.宁夏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3.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评价工作负责人、联系人回执单
4.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评价指标解释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15日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7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