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药监局统一部署,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监局围绕“防范风险、查办案件、提升能力”扎实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违规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公布第一批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
喀什地区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某医疗机构使用劣药案
【案情简介】2023年7月,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医疗机构存放待使用的超过有效期药品“盐酸洛贝林注射液”。
该医疗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该医疗机构处罚如下:没收劣药(超过有效期的“盐酸洛贝林注射液”),罚款35000元。
【典型意义】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必须安全有效,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配备药品养护人员,建立效期药品管理制度,定期对储存药品进行检查与养护,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和田地区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某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劣药案
【案件简介】2023年8月,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时发现待销售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该药品零售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药品零售企业处罚如下: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罚款20000元。
【典型意义】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和近效期药品台账,做好近效期药品管理和养护,自觉清查过期药品,扎牢禁售禁用过期药品的篱笆。本案及时纠正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阿克苏地区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某造型室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5月,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造型室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
该造型室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该造型室处罚如下: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罚款10000元。
【典型意义】个别不法商家利用消费者的化妆品质量安全知识欠缺和防范意识不强等特点,存在违规使用超过有效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药品监管部门坚决严惩美容美发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震慑了辖区内化妆品经营行为,对化妆品经营者履行自身主体责任具有警示作用。
哈密市市场监管局查办某公司在某网络平台销售医疗器械未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案
【案情简介】2023年2月,哈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在某网络平台销售医疗器械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某医疗器械产品未按照《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在产品页面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未按规定以文本形式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当事人曾因同一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和警告。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该公司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5000元罚款。
【典型意义】“互联网+”孕育并催生了电商这一新兴业态,通过该案件的查办,对网售药械企业和第三方服务平台起到了警示作用,为基层执法人员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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