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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强制裁量基准清单(试行)》的通知
2023.10.11来源: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药监规〔2023〕5号)

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2023年9月18日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41次党组会审议通过,印发《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强制裁量基准清单(试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和《行政强制裁量基准清单》的要求,依法查办“两品一械”违法案件,全面实施包容审慎,合理合规自由裁量,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针对141类违法行为设定了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六个裁量阶次。执法人员依据具体法律条文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对照裁量阶次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三、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内容,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作出说明。

  四、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办案件时,按照《行政强制裁量基准清单》,区分具体办案情况,依法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行政强制裁量基准清单》未尽事宜,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六、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不与本《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行政强制裁量基准清单》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地区实际,在裁量基准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

  附件:1.《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

  2.《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强制裁量基准清单(试行)》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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