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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工作的通知
2023.09.11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自治区中医医院、自治区中蒙医药研究院: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基层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工作的实施方案(2022—2025年)》[内卫中(蒙)管理字〔2022〕33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组织做好2023年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工作的通知》[内卫办中(蒙)管理字〔2023〕101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是中医药事业的组成部分,研究、发掘利用和推广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是传承创新中医药(蒙医药)重要工作举措。2023年,“推广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60项”已列为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之一。请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质控中心、指导中心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辖区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分工和人员职责,进一步完善管理体系和管理机制,提升适宜技术推广工作质量。

  二、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

  (一)建立完善组织领导机制。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质控中心要建立由各类别专家组成的专家库,负责适宜技术征集、遴选、质控、培训等;各盟市卫生健康委要组织盟市适宜技术推广指导中心成立专家组,负责本地区适宜技术收集、审核、培训工作;指导各旗县(市、区)卫生健康委成立旗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和中医(蒙医)医院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领导小组,负责本县域内适宜技术推广中心建设、日常管理和适宜技术推广工作。进一步完善组织管理框架,明确职能,责任到人,为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建立完善规范管理机制。严格规范工作流程,每年由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质控中心组织专家遴选、评审、制定年度《培训手册》,自治区级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对从各盟市遴选的骨干师资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纳入自治区专家库;盟市级推广指导中心从《培训手册》中遴选适宜技术,制定培训方案,组织经自治区级培训合格的骨干师资开展本盟市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培训,并指导旗县级完成乡镇、村级适宜技术培训。

  (三)建立完善质量控制机制。由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质控中心负责对遴选的适宜技术进行安全性、有效性、适用性评价,并进行推广质量控制,同时对各盟市适宜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抽查,及时进行指导,确保推广过程质量。严格师资培训考核,科学设置师资培训课程,严格进行结业考核,对经理论、实践技能考核合格的师资发放《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师资证书》,保证培训质量。

  (四)建立完善绩效评估机制。年度适宜技术推广任务完成后,各盟市及时对工作进行总结并报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适宜技术质控中心组织专家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工作绩效评估指标(试行)》,对各地适宜技术推广任务完成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不断提升适宜技术推广的质量。

 三、进一步完善适宜技术推广体系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旗县(市、区)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体系。各盟市要于2023年8月15日前完成第二批适宜技术推广中心验收工作及适宜技术推广工作。今年不能独立按时完成推广任务以及无适宜技术推广中心的旗县(市、区),要委托盟市级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指导中心或者邻近旗县推广中心完成培训任务。

  参考国家中医药局《区域中医(专科)诊疗中心标牌管理要求和标准样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确定公布名单中的自治区、盟市、旗县级中医(蒙医)医院加挂“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质控中心”“×××盟(市)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指导中心”,“×××旗县(市、区)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牌匾,具体样式参考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牌匾制作要求(见附件)。

  联 系 人:吕  晶

  联系电话:0471—6944929

  邮    箱:mzyyglc_wjw@nmww.gov.cn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牌匾制作要求

  2023年8月10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牌匾制作要求

  一、标牌使用铜板拉丝材质。

  二、长方形:长为60厘米;宽为40厘米。

  三、第一行内容为“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质控中心”“×××盟(市)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指导中心”或“×××旗县(市、区)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文字使用黑色中宋。

  四、第二行落款为“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字体为黑色雅黑。

  五、各级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指导中心按照文件公布的制式进行牌匾制作并加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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