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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于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馆和中医阁能力建设的通知
2023.07.11来源: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沪卫中管〔2023〕14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日印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中医馆服务能力提升建设标准(试行)》《社区卫生服务站 村卫生室中医阁建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建设标准》,可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官方网站下载),现请各区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建设目标

  到2023年底,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点(村卫生室)应分别达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馆服务能力提升建设标准、中医阁建设标准。

  到2025年底,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馆服务能力提升建设完成率不低于40 %(崇明区不低于20%),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医阁建设完成率不低于50%,村卫生室建设完成率不低于20%(各区覆盖率均不低于此要求)。

  二、工作要求

  (一)摸清底数

  各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建设标准》对区内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点进行排摸,对符合要求的单位及时挂牌。请填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馆服务能力提升建设标准达标情况汇总表》(附件1)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村卫生室中医阁建设情况汇总表》(附件2),于7月31日(周一)前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zyyyjzx@163.com,联系人:张老师 1391826889。

  (二)分类推进

  1.对符合《建设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点(村卫生室)每年复核1次,并对中医药服务内涵建设和人才培养等重点工作进行督导。

  2.对未达到《建设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点(村卫生室),要查找原因,制定年度推进计划,到2025年底前完成建设目标。

  3.到2023年底,各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应达到《建设标准》要求,未达《建设标准》要求的单位给予1年整改期,仍未达标者将取消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点(村卫生室)称号。

  4.自本通知下达之日后新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点(村卫生室)按《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三)保障措施

  1.各区卫生健康委应将中医馆服务能力提升建设、中医阁建设纳入卫生健康重点工作加以推进,并统筹协调街镇等部门合理安排专项经费投入建设。

  2.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每年对照《建设标准》进行自评,区卫生健康委开展年度督导检查并上报我委。我委将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复核。

  附件: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馆服务能力提升建设标准达标情况汇总表

  2.社区卫生服务站 村卫生室中医阁建设情况汇总表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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