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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2023.07.05来源: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渝卫发〔2023〕13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执法总队: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重庆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等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探索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方式,结合卫生健康领域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现予以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制定《不予处罚清单》,是按照行政处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要将落实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作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的重要措施,不断提升卫生健康治理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过罚相当,严格依法执法。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得随意放宽和变更适用不予处罚的条件,既要防止滥施行政处罚行为,也要防止应罚而不罚。《不予处罚清单》所称“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具体是指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两种情形。对未列入《不予处罚清单》,但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酌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执行。

  三、规范工作程序,做好执法记录。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现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调查,并及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经查实确属不予行政处罚的,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对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依据和理由予以说明,经法制审核后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同时,要通过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重庆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参考样式)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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