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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支付政策,推动长护险持续发展
2023.06.26来源:人民政协报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尤其是未来高龄化时代的逐步到来,大量老年人特别是失能老年人对生活照料与基本的医疗护理需求急剧增长。数千万失能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问题,已经成为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已经逐渐形成共识。为保障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基本权益,加快总结试点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待遇支付政策十分必要。

  加紧统一长期护理保险的基本制度,防止由于试点方案过多造成的路径依赖。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在确定政策目标和原则的基础上,允许地方设计政策工具解决实际问题。由于地方政府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导致部分试点地区出现了“争先式竞争”的现象,各地不断提出地方特色或模式,强调制度创新性。甚至为了扩大制度影响力而忽视制度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不利于制度可持续发展。

  充分重视基金支付水平问题,切实贯彻落实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试点地区应严格按照规定,对基金的支出水平有所约束,本着“待遇合理”的原则,保证个人承担一定比例的护理费用。从国际经验来看,随着覆盖群体的不断扩大,长期护理保险难以避免会发生道德风险问题,尤其是在服务供给机构趋向商业化的背景之下。因此从制度的长远发展来看,应认识到取消个人自付做法存在的风险,保证政策范围内30%的个人自付比例。

  缩小群体间待遇差距,避免在试点阶段出现制度碎片化现象。

  区分不同群体的待遇标准从而造成福利差距,在我国传统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演进过程中已经成为阻碍实现制度公平性的巨大障碍,并构成改革的难题。从国际经验来看,虽然职工、居民群体缴费基数或方式上有所差异,但待遇领取的权益是一致的。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应摆脱以往的政策惯性,在制度设计之初保证待遇领取的公平性。

  在试点阶段应进一步细化支付范围。

  首先,需要进一步明确支付场所的范围,例如是否包括医疗机构等,这在目前的试点过程中尚没有达成统一。从理论上来看,长期护理保险与医疗保险在保障内容上有一定程度的叠合,因此划分二者的边界、实现两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是很有必要的。譬如,韩国通过场域来明确划分两者的支付对象。

  其次,应进一步明确支付的具体内容和边界,除普遍认为的护理费用外,是否应包括评估费用、辅具租赁以及交通费等,并尽快达成一致。

  试点阶段应探索更科学的支付标准设计。

  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标准设计的考量主要受限于两个方面,即服务费用和筹资水平。从服务费用来看,我国护理市场的服务定价是市场行为,实践中依照机构的定位、投入成本等因素,机构间护理服务价格差距很大,这为设计合理的支付标准增加了难度。日本和韩国由于实施护理服务准市场,出台了护理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格。目前我国上海地区也在尝试探索,有必要在试点阶段考虑制定护理服务费用的政府指导价,以便于确定基金支付范围,防止基金的滥用和超支。其次在筹资水平上,支付标准的设计无法脱离我国现实的企业、职工以及居民的筹资能力,但由于我国制度初始阶段覆盖的绝大部分群体是重度失能老人,覆盖面较窄,因此在支付标准的设计上可综合考虑制度的保障水平。

  着手探索更合理的支付方式,加强制度的精细化管理。

  通过第一批试点,已有部分地区认识到使用按照护理等级支付方式的重要性。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探索按照护理时长、按照资源消耗等支付方式来制定相关政策,提高基金的使用效能。从医疗保险的发展经验来看,随着制度覆盖范围的扩大、老龄化的加剧,粗放式的支付方式设计不利于基金的可持续性,应加紧探索科学合理的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方式,为未来在全国推广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供可借鉴的政策体系和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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