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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执行十六省(市、区)联盟药品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2023.06.19来源: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赣集采办字〔2023〕17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十六省(市、区)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JX-YP2022-03)要求,现就我省落实十六省(市、区)联盟药品带量采购(以下简称“十六省联盟”)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驻赣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均应参加。鼓励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参加。

  (二)品种范围。采购品种为十六省(市、区)联盟药品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详见附件1。

 二、执行时间

  自2023年7月1日零时起开始执行。为保障医疗机构及时采购供应中选药品,于2023年6月30日零时起提前开放中选药品网上采购资格。

 三、采购周期

  (一)首年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按照《十六省(市、区)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JX-YP2022-03)中相关规则确定。

  (二)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在采购周期内,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结果与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重叠时,执行国家集采中选结果。

 四、采购平台

  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须通过江西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采购和配送相关中选药品。具体登录方式,通过江西医保网上服务大厅(https://ggfw.ybj.jiangxi.gov.cn),点击“招采系统”区域“立即进入”按钮,登录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采购和配送相关中选产品。

 五、工作要求

  (一)做好执行前准备工作。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要及时组织中选产品在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挂网,中选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应按照要求完成带量采购“三方协议”合同签订。具体操作办法及工作安排按照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相关公告执行(另行通知)。全省所有参与集采的医疗机构须通过省平台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

  (二)合理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对于使用中选产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加强培训和政策解读,同时做好患者的解释说明和宣传,在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的基础上,应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也可通过省平台适量采购其他质优价宜的产品。

  (三)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生产企业应严格落实保障中选产品质量和供应的主体责任,按照全省年度协议采购量,结合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需求,做好生产供应准备,确保按时保质保量供货。

  (四)加强医保政策协同。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和中选价格确定。中选产品的采购货款实行医保基金与供货企业直接结算,根据医疗机构和企业在招采管理子系统发生的网上采购数据确定结算金额,由省本级和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按《江西省医保基金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和国家谈判药品周转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分别与医疗机构和供货企业签订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货款结算协议,明确结算方式和责任义务,落实医保基金直接结算政策,保证周转金及时拨付。

  (五)加强动态监测分析。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应按规定加强对生产企业的中选产品生产和质量、经营企业的中选产品供应情况、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中选产品采购和使用行为等动态监测和日常监管,每个季度对上季度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不能按要求履行供货义务的企业,可采取约谈、责令整改、公示通报等措施进行管理,并将相关情况报送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予以处理。省属医疗机构的监测工作由南昌市医疗保障局负责。

  (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应深刻认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同配合,强化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确保联盟药品带量采购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附件:1.十六省(市、区)联盟药品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及医保支付标准

  2.十六省(市、区)联盟药品带量采购中选品种各医疗机构首年约定采购量

  江西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

  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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