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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2023.06.19来源: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苏医保函〔2023〕119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各医疗机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药品联采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采购协议量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结合我省上一采购年度执行情况,现就做好第二采购年度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同主要内容

  (一)中选企业及产品价格。根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中选结果,签订第二年采购合同,中选企业及产品价格不变。

  (二)合同期限:2023年5月31日-2024年5月30日。

  (三)合同采购量。原则上以本医疗机构上一年度合同采购量续签合同,但对上一年度未完成协议量的中选产品,未完成的量应累加至第二年。如医疗机构因撤并等特殊原因需调整采购量,须向设区市医保部门书面说明理由及需调整的采购量,原则上不减少A类中选产品采购量。

 二、工作安排

  (一)确认合同量。6月19日-6月25日,相关医疗机构登录省平台确认合同量。

  (二)签订合同。6月26日-6月30日前,相关医疗机构和企业在省平台签订合同。

  三、有关要求

  (一)有序采购,合理使用。医疗机构要根据合同采购量,合理制定采购和使用计划,避免集中扎堆釆购。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政策培训,制定完善中选产品使用制度,落实临床科室、医师个人两个层级的采购任务,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工作,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二)及时供应,保障使用。中选企业要落实供应保障的主体责任,及时响应配送医疗机构订单,按照约定向医疗机构供应中选产品及配套注射用具,保障临床使用。对供应保障不及时影响临床使用的,将按照阳光采购信用记分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三)加强监管,督促履约。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要加强对中选产品履约情况的监督,将胰岛素中选产品合同采购量完成进度纳入常态化监测范围,按月督促医疗机构履约采购。对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要建立台账、一院一档,综合采用通报、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督促医疗机构完善内部运行管理机制、加强中选产品采购使用管理。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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