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药监函〔2023〕91号
辖区内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相关义务的药品生产企业,省药监局相关处、辖区执法检查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药品上市后研究和上市后评价主体责任,强化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能力,保障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加强药品上市后研究和上市后评价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工作机制
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应当设立职责清晰的管理部门,明确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等在内的职责,并符合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涵盖药品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等在内的全生命周期过程,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各持有人应当加强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履行主体责任和义务,制定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并基于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的上市后研究情况等,定期开展上市后评价,对药品的获益和风险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根据评价结果,依法采取修订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提高质量标准、完善工艺处方、暂停生产销售、召回药品、申请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质量提升或者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对已上市药品的持续管理。对附条件批准的药品,持有人应当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相关研究。
二、严格执行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
各持有人应当履行变更研究及其评估、变更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实施规程》要求加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建立健全药品上市后变更控制体系,强化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交流,依据《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变更技术指导原则等全面评估、验证变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进行相应的研究工作。根据研究、评估和相关验证结果,确定已上市药品的变更管理类别,变更的实施应当按照规定经批准、备案后进行或者报告。持有人未经批准进行重大变更或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报告的,将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一百二十七条予以处罚。
三、严格实施《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
各持有人必须严格落实《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贯穿药物全生命周期的警戒制度,设立独立专职机构,配齐专职专业人员,保障药物警戒体系高效运行。要提升不良反应信息主动搜集能力,拓宽沟通方式及渠道,强化信号检测、评估能力,对已识别的安全风险,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必要时应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消除可能存在的药品安全性风险。委托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的持有人,应健全委托合同,全面评估受托方条件及能力,定期审计,确保药物警戒工作持续符合要求。
四、重点做好中药上市后研究和评价
(一)加快完善修订说明书安全性信息。各持有人应组织研究开发符合中药特点的中药不良反应信号监测工具,对发现的安全性风险信号及时开展综合分析研判,参照《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相关要求及《已上市中药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修订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等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及时对药品说明书中【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进行完善修订。中药说明书【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中任何一项在《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施行之日起满3年后申请药品再注册时仍为“尚不明确”的,将依法不予再注册。
(二)持续修订完善药品质量标准。药品上市后,应当积累生产数据,结合科学技术的发展,持续修订完善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间体和制剂等在内的完整的质量标准体系,以保证中药制剂质量稳定可控。根据产品特点及实际情况,持有人应当制定不低于中药注册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并通过不断修订和完善其检验项目、方法、限度范围等,提高中药制剂质量。
(三)加快推进重点品种上市后研究和评价。持有人应当重点关注全国独家品种和中药注射剂的获益和风险评估,做好上市后安全性信息监测,对药品的获益和风险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及时掌握药品风险动态,根据风险评价结果,依法采取修订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召回药品等风险控制措施。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及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上市后,持有人应当开展药品上市后临床研究,不断充实完善临床有效性、安全性证据,并持续收集不良反应信息,及时修改完善说明书,对临床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非预期不良反应及时开展非临床安全性研究。
五、有关要求
(一)自觉加强主体责任落实。全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要把主体责任落实作为企业发展首要任务来抓,提高有效履行和全面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法律意识,切实加强对行业法律法规的学习领会和贯彻执行,主动开展、稳步推进药品上市后研究和上市后评价,按规定每年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
(二)严格药品注册管理措施。药品再注册申请受理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持有人开展药品上市后评价和不良反应监测情况,按照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情况,以及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载明信息变化情况等进行审查。对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持有人不能履行持续考察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责任的;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研究工作且无合理理由的;经上市后评价,属于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等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将依法不予再注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上市后评价结果等,要求持有人对说明书和标签进行修订。
(三)强化药品上市后监管闭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将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落实药品上市后研究和评价主体责任情况列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结合职能实际,积极指导帮扶相关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和评价工作。加强年度报告效用发挥,适时对高风险药品年度报告内容组织考评,评估主体责任落实、风险管理水平,考评结果列入监管档案。对药品上市后研究和评价等主体责任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存在问题的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增加监管频次,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警告等措施督促落实到位。
请具有全国独家中药品种、中药注射剂的持有人,梳理此类品种近三年生产销售总体情况、上市后研究和评价工作进展(含计划)等情况,于2023年4月20日前以加盖公章的扫描PDF文件形式提交至指定电子邮箱gsmpazcc@163.com。
联系人:黄健 联系电话:0931-7617533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7日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7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