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卫规发〔2023〕1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我委组织制定了《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初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并已经市卫生健康委2023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及时做好该实施办法的宣贯及培训工作。
附件:《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初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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