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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北京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2023.05.22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市疾控中心:

  根据《关于印发2023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3〕66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2023年北京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抽查内容

  (一)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学校卫生管理情况;

  (二)用人单位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放射诊疗机构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三)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重点检查新冠病毒疫苗的接收、储存、接种等情况;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重点检查新冠病毒感染疫情报告是否存在瞒报、缓报、谎报等情况;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四)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五)医疗机构(包括民营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持续巩固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打击整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大对开展医疗美容、辅助生殖、医学检验、健康体检等服务的医疗机构的抽查力度。

  二、国家任务实施

  (一)市卫生健康监督所通过“北京智慧卫监综合信息平台”发布国家随机抽查任务。任务发布后,因执法人员借调、调岗、长期休假等客观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各单位可申请调整,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5%。

  (二)原则上由市、区疾控机构承担实验室检测任务。确属疾控机构检测保障能力不足的,各区卫生健康委提供检测工作经费支持,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市疾控中心负责市政自来水厂、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的实验室检测工作。

  (三)市、区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负责国家随机抽查检查任务,及时登录“北京智慧卫监综合信息平台”填报抽查结果,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的抽查信息报送,2023年11月10日前完成其余全部检查任务和数据填报工作。

  (四)市卫生健康监督所负责收集、统计工作数据,及时将数据交换上报至“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并向市卫生健康委提交专项工作总结,分析随机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应对措施。

  三、北京抽查计划

  (一)市卫生健康委已制定并通过官方网站发布了《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3)》(以下简称“抽查清单”)和《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以下简称“检查计划”),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抽查清单”,全面落实“检查计划”,并配合执行跨部门综合执法。2023年,各专业年度总体抽查比例不得低于“检查计划”要求。

  (二)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对照“检查计划”,调整更新“北京智慧卫监综合信息平台”双随机抽查系统功能,提升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信息化水平。

  (三)各单位要继续执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加大对重点专业和机构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抽查结果的分析研判和应用转化,确保双随机抽查的公正、公平、合法、有序。

 四、抽查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和北京市随机抽查工作要求,及时更新维护执法人员库、检查对象名录库信息,夯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基础,提高抽查工作的实效性。

  (二)各单位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监督执法人员发现问题、查处问题能力。对随机监督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要及时通报、协查。

  (三)各单位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依据“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按照《北京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有关要求,及时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附件:

附件1.2023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查计划

  附件2.2023年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抽查计划

  附件3.2023年学校卫生监督抽查计划

  附件4 2023年职业和放射卫生监督抽查计划

  附件5.2023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查计划

  附件6.2023年消毒产品监督抽查工作计划

  附件7.2023年医疗卫生监督抽查计划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 5月8日

  (联系人:姚晓芬,联系电话:8397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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