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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3.04.12来源:天津市卫生健康委

津卫医政〔2023〕110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医疗机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市医疗服务评价和指导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药管理,不断规范临床用药行为,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调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474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函〔2023〕9 号)相关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第二批天津市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动态调整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在《目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用药情况,动态调整本机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于4月30日前上报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并按照要求以院务公开、官方网站公示等形式向社会公布。《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中的药品未纳入本《目录》的,应当持续监控至少满1年后可不再监控,以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水平持续提高。

  二、加强药品使用监测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机构要持续完善药品临床使用监测和超常预警制度,将纳入《目录》的药品临床使用情况作为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开展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持续强化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以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动态管理工作为抓手,每月对本机构药品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及时针对药品不合理使用问题,采取有效改进措施,持续提升临床合理用药水平。不得单纯为降低药品金额和用量而采取“一刀切”的管理方式,避免对临床合理用药需求与药品供应保障造成影响。对尚未纳入目录管理的药品,做好常规临床使用监测工作,发现使用量异常增长、无指征、超剂量使用等问题,要加强预警、查找原因并及时整改。

  三、强化临床合理用药管理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切实履行合理用药监管职责,督促和指导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规范重点监控目录内药品的临床使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处理。请市医疗服务评价和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制定完善《目录》内药品临床应用指南,明确临床应用的条件和原则,指导医疗机构规范《目录》内药品使用;以辅助用药、抗肿瘤药物、抗微生物药物、质子泵抑制剂、糖皮质激素、肠外营养药物等为重点,遴选组织开展专项处方点评。各医疗机构要根据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明确本机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内药品临床应用的条件和原则,严格掌握用药指征,定期组织开展合理用药培训,规范医师诊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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