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先锋寰宇旗下的医疗医药健康综合服务平台——医药梦网!
logo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权威解读 > 文字解读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3.01.18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近日,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近日印发的《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的文件精神,制定了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政策,有利于进一步发挥我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积极作用,引导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感染就诊人群线上线下合理分流,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的收费政策及省属公立医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诊查费价格,同时要求各地市医疗保障部门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制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诊查费价格。

  (二)明确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互联网医院或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诊疗平台开展复诊服务,仍按照或参照我省统一的互联网医院复诊诊查费价格收取。

  (三)明确了互联网药学服务的收费政策。明确了省属公立医院药学服务收费试行期间,符合规定资质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临床药学工作3年及以上的药师,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通过互联网诊疗平台提供药物治疗既往史记录,开展用药指导、干预或提出用药意见的互联网药学服务参照药物治疗门诊价格收取。

  (四)明确了医保配套支付。明确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互联网药学服务、互联网处方实行线上线下相同的医保支付政策。

  三、相关要求

  《通知》要求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通过互联网诊疗平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诊疗服务收费行为加强监管。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诊疗服务要规范执行我省收费规定。

“医药梦网”微信公众号
更多资讯 敬请关注
“医药梦网”微信公众号
“药城”微信公众号
更多资讯 敬请关注
“药城”微信公众号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图表、著作权、商标权、为用户提供的商业信息等),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或更正!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Copyright © 2004-2026  北京先锋寰宇大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726号
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信息服务备案:(京)网药械信息备字(2022)第00629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192285 京ICP备:京ICP备15050077号-2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8号6层618 电话: 010-68489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