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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救护车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3.01.05来源: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近日,省卫健委和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湖北省救护车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鄂卫规〔2022〕2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今后五年我省救护车配置与使用管理。

 一、出台背景

  2010年9月20日,原省卫生厅、省计生委和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湖北省救护车配置与使用办法》(鄂卫规〔2010〕3号)。该办法经过多年的实施,对规范我省救护车配置与使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该办法制定时间较早,目前已不适应新形势下我省救护车配置与使用工作要求。

  根据2022年工作安排,我委修订了原《湖北省救护车配置与使用办法》,在广泛征求我委所属系统和省公安厅意见后,形成本《办法》。

 二、修订依据

  (1)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2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救护车》(WS/T 292—2008)。

  三、主要内容

  《湖北省救护车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全文共六章,分别为总则、救护车的分类及装备标准、救护车的配置标准、救护车的配置审批、监督管理、附则。

  (一)更换救护车适用标准。

  原《办法》采用了全国汽车标准化委员会推荐的救护车标准(WS/T457-2002),修订后采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救护车》(WS/T292—2008)。

  按照卫生行业救护车标准,将全省救护车分为普通型救护车(A型)、抢救监护型救护车(B型)、防护监护型救护车(C型)和特殊用途型救护车(D型)4类。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又将特殊用途型救护车(D型)分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车、疾病控制专用车、卫生监督应急救护车、血液运送救护车、其它类型救护车等5种。

  同时,普通型救护车(A型)、抢救监护型救护车(B型)、防护监护型救护车(C型)设备装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救护车》(WS/T292—2008)执行。

  (二)救护车配置实行事后备案制度。

  明确救护车配置单位是救护车配置责任主体。救护车配置实行事后备案制,即:救护车配置单位购买救护车后,到该单位“执业登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其中,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执业登记的医疗卫生机构到该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备案。实行集中行政审批制度的市(州)、县(市、区),由所在地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备案。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医疗机构备案资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湖北省救护车配置通知单》。

  (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新增、更新救护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湖北省卫生健康综合统计信息平台上报相关数据。

  (四)公办医疗机构新增救护车,应接受当地公车监管部门管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

  四、主要特色

  本次修订主要是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28号)的精神,明确救护车配置实行事后备案制度,减少办事环节,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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