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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2.11.01来源: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修订背景

  机构改革前,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职能由原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省医药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牵头制定了《关于印发安徽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卫药〔2017〕39号),并具体负责全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实施工作。

  机构改革后,药品集中采购职能划转到省医保局,原卫生计生委《实施意见》中明确的工作执行部门已调整。为推进工作执行,促进行业作风建设,我委对《关于印发安徽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卫药〔2017〕39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安徽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二、修订意义

  加强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管理,是进一步规范医药购销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需要,对于有效净化医疗市场,纠正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加强行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促进医疗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关于印发安徽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卫药〔2017〕39号)进行修订,形成《安徽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过多次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进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安徽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办法(送审稿)》。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情形,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企业的信息收集、核实、汇总和上报工作流程,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相关内容公布,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应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作职责及办法解释权限。

 五、咨询方式

  需要咨询可联系省卫生健康委药政与食品安全监测处,电话:0551-62998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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