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先锋寰宇旗下的医疗医药健康综合服务平台——医药梦网!
logo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权威解读 > 文字解读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和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2.10.19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一、起草背景

  2021年2月1日,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四部门发布了《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2021年10月15日,河北省药监局、中医药局、卫健委、医保局四部门印发了《关于印发河北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药监规〔2021〕1号)。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中药配方颗粒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符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医疗机构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应当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网上交易。各省级医保部门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和价格等因素,可将与中药饮片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支付范围,并参照乙类管理。为确保政策落实落地,结合我省实际,印发了《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和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对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范围、医保支付政策做出明确规定。

  (一)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范围。医疗机构销售的符合国家或省质量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通过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交易。中药配方颗粒挂网工作由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中药配方颗粒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销售。

  (二)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政策。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在省药采平台采购的符合国家或省质量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且与已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相对应的品种,纳入河北省医保支付范围,按照乙类管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全省统一确定为5%。定点医疗机构以最低挂网价格购进,可顺加15%销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按同一名称管理,不区分生产企业。

“医药梦网”微信公众号
更多资讯 敬请关注
“医药梦网”微信公众号
“药城”微信公众号
更多资讯 敬请关注
“药城”微信公众号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图表、著作权、商标权、为用户提供的商业信息等),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或更正!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Copyright © 2004-2026  北京先锋寰宇大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726号
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信息服务备案:(京)网药械信息备字(2022)第00629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192285 京ICP备:京ICP备15050077号-2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8号6层618 电话: 010-68489866